POS機費率上漲用戶起訴支付公司,法院判了……
近日,一則商戶起訴支付公司上漲費率的裁判文書被公布了出來,商戶起訴XX門支付有限公司退還費率上漲多扣的27241.49元。
收取相關服務費用。XXX制定及調整服務費用之權利。該約定已經進行了加粗提示。被告單方調整服務費并不違反服務協議的約定。
被告雖然兩次單方上調了服務費用,但調整前,被告已提前在XX門網站上進行了通知,并且在正式調整的前一天向原告注冊時登記的手機發送了調價通知短信,在XX門APP中也進行了消息推送。
原告作為XX門APP的注冊用戶,一直使用被告的支付業務,其應該已知曉被告兩次調整服務費的情況。如果原告對被告調整服務費有異議,應與被告進行協商或者停止使用被告的支付業務,但原告繼續使用被告的支付業務,可以認定原告已認可被告對服務費的調整。被告依據調整后的服務費標準向原告收取每筆支付業務的服務費,并無不當。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多收取的服務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焦凱要求被XX門支付有限公司退還多扣除的費用
27,241.49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40元,由原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有網友建議該商戶繼續上訴,分享了以下觀點:
根據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定價機制的通知》,收單機構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由現行政府指導價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收單機構與商戶協商確定具體費率。
國家鼓勵收單機構積極開展業務創新,根據商戶需求提供個性化、差異化增值服務,并按照市場化原則,綜合考慮雙方合作需要和業務開展狀況,與商戶協商合理確定服務收費。
在裁判文書中提到了兩次費率調整的通知,但是,好像并沒有與商戶協商一致,而是,未經商戶同意,擅自調整商戶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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