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還款,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如何認定?

2023年11月10日10:14:21分期還款,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如何認定?已關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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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還款,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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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1日,趙甲為購買愛車與某銀行簽訂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約定:趙甲向某銀行借款54萬元,分36期(一期為一個月)歸還。趙甲也將其所購車輛抵押給某銀行,作為上述借款還款之擔保。

同日,趙甲朋友王某、趙乙和該銀行簽訂共同還款承諾函,承諾兩人作為共同債務人對趙甲的債務向原告承擔還款責任。某擔保公司與某銀行簽訂保證合同一份,約定:

“某擔保公司為趙甲的上述債務提供連帶還款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簽訂之日開始到最后一期還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經過兩年。

上述合同簽訂后,某銀行給趙甲發放了貸款54萬元,但趙甲在借款期限屆滿后一直未按約還款,王某、趙乙未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某擔保公司亦未承擔保證責任。

某銀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于2017年4月1日,訴至鼓樓法院

原告某銀行訴請:

1、被告趙某向原告償還截至2014年7月21日的全部透支本金、透支利息(含復利)以及滯納金,合計306310.74元,并承擔按照合同約定標準產生的利息;

2、被告王某、趙乙、某擔保公司對趙甲的全部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在趙甲全部應付款項范圍內對趙甲用于借款抵押的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

分期還款,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如何認定?

被告趙甲、趙乙、王某辯稱:

其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收或者要求還款的相關通知,原告的還款主張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保護的期限,即便是要還款,原告主張的利息和滯納金均過高。

被告某擔保公司辯稱:

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限為2年,現已過期限,原告未主張要求承擔擔保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面對他們的說法

法院又會怎么認定呢?

1被告趙甲是否構成違約責任?

原被告簽訂的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共同還款承諾函、保證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且抵押車輛已辦理抵押登記,故均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履行了放貸義務,而被告趙甲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王某、趙乙按照共同還款承諾函約定對被告趙甲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2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如何認定?

借款人按期還款系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借款人義務,該項義務的履行不應以對方催要還款為前提,且雙方合同中并未約定出借人應以書面及口頭方式催要還款,故被告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原告在2017年4月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某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已超過兩年的保證期間,且原告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某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任何證據,故對原告主張被告某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3利息、滯納金,優先受償權如何認定?

對于被告辯稱利息、滯納金過高,要求予以調整的意見,法院認為,雙方合同約定的利息、滯納金未超過法定最高限,故對該辯稱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趙甲將案涉車輛抵押給某銀行,為其上述債務提供擔保。故某銀行主張對案涉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如下:1、被告趙甲、王某、趙乙一次性償還原告貸款本金、透支利息(含復利)以及滯納金,合計306310.74元,并繼續支付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上述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支付);

2、如被告趙某、王某、趙乙未履行上述債務,原告有權對案涉轎車進行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車輛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星辰有話說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指某一筆債務發生后,當事人依照約定的時間分期履行,債務的內容和范圍在債務發生時即已確定,不因分期償還而發生變化,債權人之于債務人的債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分期還款,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如何認定?

而對于保證期間、保證責任,雙方約定了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應當在此期間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已經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從兩年更改為三年,更加有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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