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期還款超年利率36%的部分,是返還借款人還是抵充本金?

2023年11月8日10:11:54律師:分期還款超年利率36%的部分,是返還借款人還是抵充本金?已關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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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期還款超年利率36%的部分,是返還借款人還是抵充本金?

律師:分期還款超年利率36%的部分,是返還借款人還是抵充本金?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若借貸雙方約定年利率超過36%且為分期還款,會導致借款人每一期支付的利息都超出年利率36%的法定利率。那超出的部分應當如何處理?筆者就遇到這樣一起案件,該案法官的觀點是抵充本金,但筆者的觀點是返還借款人,這兩個觀點均有法條支持。筆者檢索相關案例發現,法院對此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故留下此文,供大家探討。一、一次性還本付息的處理方式我們可以明確的是,在一次性還本付息(非分期還款)的情況下,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如何處理,在實踐中并無異議。法條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首先,該條款共兩句,第一句話表明:借款人按約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即使“約定的利息超過年利率36%”是借貸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屬無效。其次,該條款第二句話,借款人在依約支付利息之后,出借人要將“超過上限的給付的利息應當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債務人?!保ㄒ谩端痉ń忉尷斫馀c適用全集.合同卷3》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日期:201.08.01)。故當借款一次性還本付息后,出借人應當按借款人的請求,將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返還給借款人。但是,假設該筆借款約定的是分期還款,出借人在收到每一期還款時,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都會產生不當得利。該“超出的部分”,用不同的方式處理,就會有不同的結果。二、分期還款時,處理方式的分歧第一種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如適用該條款,則每一期“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抵充“主債務”,即抵充借款本金。因此,導致的結果為:借款本金隨每一期還款而逐次減少。第二種方式: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如適用該條款,則每一期“超出的部分”返還給借款人,不產生抵充借款本金的結果。因此,借款本金不會減少。綜上,可以看出用不同的方式處理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如按照第一種方式還款,借款本金逐次遞減,會導致利息也相應減少。進而導致最終還款的本息之和會小于第二種方式,故第一種方式對借款人有利。如按照第二種方式,借款的本金與每一期的利息并不會減少。導致最終還款本息之和的總額更高,故對出借人有利。本文就圍繞著這兩個法條進行討論。因為在此次案件中,筆者代理的是出借人,故主張以第二種方式計算。為便于理解,筆者設計如下案例模型:甲借款給乙,雙方約定:本金100元,月息4分(年利率48%),乙每月還甲4元,10個月后還本付息。嗣后,乙每月依約還款,第7個月之后未還款。嗣后,乙逾期且未還款。在第12個月,甲將乙起訴至法院,要求還本付息。故,依第一種方式計算,截止至第12個月,乙應當歸還甲的本金為3.52元。利息為以3.52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自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止,即:3.52×0.02×6=11.22元。加上本金3.52元,再加上乙前6個月支付的24元利息。乙共償還甲借款本息128.74元。故,依第二種方式計算,截止至第12個月,乙應當歸還甲的本金為100元。利息為以1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自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止,即:100×0.02×6=12元。加上本金100元,再加上乙前6個月的還款24元,再減去甲返還給乙的不當得利6元。乙共償還甲借款本息130元??梢姡m用不同的法條,會導致不同的結果。那在實踐過程中法院會如何適用法條,如何處理呢?所以接下來,筆者從不同角度探討應該適用哪一種方式計算。三、先從法律條文的角度,解決如何適用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逗贤ā返谑旅麨椋航杩詈贤?。其中只規定了“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钡⑽疵鞔_違反借款利率規定的后果。2.《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應當注意到,該條第二項規定的“利息”,并未明確“利息”的含義。我們可以通過縮小解釋,拆分成“約定的利息”或者“法定利率的利息”,兩個具體概念。①解釋為“約定的利息”。只要是借貸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使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法定利率,法律也認可乙每月歸還的4元抵充“利息”。如模型中,甲乙約定每月利息4元。乙每月支付甲的4元利息,并未超過雙方約定的范圍,故法律予以認可。無需再將“超出的部分”抵充本金。但這樣會造成該“利息”突破了法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無效)的規定。這樣解釋,顯然不合適。②解釋為“法定利率的利息”。即該條第二項規定的“利息”,只認可年利率36%范圍內的利息。因此超出的部分則按該條第三項,抵充主債務,即本金。但是,筆者查閱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關于該條的釋義。發現設定該條的目的是保護債權(債權人),“禁止債務人為抵充指定時濫用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作者: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著;出版日期:2015.0.01),侵害債權人的權益。并未考慮到約定的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時的情形。3.《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即模型中第二種方式,乙有權請求甲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但該條并未明確分期還款時,該如何返還。4.按沖突適用規則,選擇條款適用?!逗贤ㄋ痉ń忉專ǘ放c《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均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釋”字號文件,屬于同一效力等級。故應當通過“新規定優于舊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規則,確定優先級。①“新規定優于舊規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施行年份是200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施行年份是2015年。故應當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②“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是針對審理合同糾紛制定的司法解釋,可以適用除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關系。該法第二十一條雖然大多適用于民間借貸糾紛,但在其他合同糾紛中也同樣能適用。如《東湖花園一期業主委員會與寧波市逸帥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浙0212民初12251號中寫道:“鑒于被告于201年10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21300元,該筆費用不足以清償其所負的全部債務,應依法按違約金、租金的順序予以抵充?!薄睹耖g借貸司法解釋》是針對審理民間借貸糾紛制定的司法解釋。猶如《合同法》分則第十二章的借款合同,相對總則是特殊規定?!睹耖g借貸司法解釋》較《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亦是特殊規定。故應當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四、通過檢索類案裁判,探索法院如何適用1.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抵充借款本金在(2018)滬0115民初48521號中,法院認為:“關于10萬元借款,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7年5月6日止,被告按照月息5%的標準向原告支付了16個月利息8萬元,超出法律規定的年利率36%的部分,即3.2萬元,應作為歸還借款本金,故至2017年5月18日,被告尚欠該筆借款的本金為6.8萬元。”該案判決主文:“四、被告姚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李2以6.8萬元為本金,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可見,法官適用了第一種計算方式。2.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在(2017)滬01民終1262號中,法院認為:“二、陳林、鄭明生已還款中超出年利率24%部分利息是否可折抵當期本金。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明確規定,如果借款人認為借款年利率高于36%,則可以就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主張返還,但并未規定可就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主張返還,亦未規定超額利息應折抵本金。其次,本案約定借款月利率3.3%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陳林、鄭明生也一直按該利率向楊芳付息,且2014年5月2日陳林出具的《情況說明》中,亦再次明確借款本金仍為140萬元,可見雙方在實際履行中并無超額付息可折抵本金的約定。綜上,陳林、鄭明生關于還款中超過年息24%部分應當沖減借款本金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笨梢?,法官適用了第二種計算方式。并通過借款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對裁判說理進行了補強。另外,《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當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還不當得利時,應當以反訴的形式提出還是抗辯的形式提出?筆者認為,按照文義解釋,該“請求”應當以反訴的方式提出更妥,如借款人在本訴中未提出,可以另案處理。否則不能直接判決出借人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第三種計算方式。不考慮每次償還利息的時間點,而是將所有實際償還的利息相加,得到“利息之和”。然后除以年利率36%的日息,從而擬制出實際償還的利息歸還到某一日期(利息之和÷日利率=利息歸還天數)。并判決次日起借款人繼續支付利息。在(201)滬0115民初4640號,法院認為:“對于逾期利息的起算點,每月10,000元的利息標準超過年利率36%,被告已支付50,000元,原告主張按照年利率36%計算為支付了八個月零十天的利息,于法不悖。被告借款時間是2015年12月23日,原告主張支付逾期利息的起始時間為2016年月4日,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苯Y合本文提出的模型,就是法院計算前六個月借款人共償還24元,按年利率36%計算月利息為3元,擬制出實際償還了8個月的利息。故借款人應從第九個月開始,按年利率24%繼續償還利息。筆者認為,在(201)滬0115民初4640號判決中,是出于出借人主動提出以這種擬制的方式計算,根據“法不禁止即可為”,故法院認為于法不悖,所以支持。但這種處理方式有兩點不妥。第一,因為法律并無相關規定,所以在出借人未提出該擬制的計算方式時,法官不得主動采用這種方式。除非出借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主動提出,否則法官也不得主動釋明。第二,當前期償還的利息過高時,以擬制的方式計算出來的日期,會在判決日期之后。五、律師的左右互搏之術律師以在法律范圍內最大限度維護委托人利益為己任。若分別擔任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律師,該如何說服法官采用有利于己方當事人的計算方式呢?假設代理出借人一方,無疑第二種計算方式是有利的,律師可以引用(2017)滬01民終1262號中的說理部分說服法官。假設代理借款人一方,筆者建議借款人在發現約定利息高于法定利息之后,及時向出借人發出抵充本金的意思表示。在訴訟過程中,按第一種方式把計算結果列明并遞交給法官,同時,以《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進行抗辯。力爭減少借款人的本金負擔。退一步說,如法官不能接受第二種計算方式,可以以第三種方式計算加以修正后使用。結合本文模型,首先,第一至第六個月的利息按年利率36%計算,此時超過的部分共6元。其次,第七個月開始并未實際返還利息,故應以年利率24%計算,即每月利息2元。然后,6元充抵第七至第九個月的利息。最后,從第十個月開始繼續計算利息。另外,如果以此方法計算,截止至判決之日,仍有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則該部分應當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抵充本金。六、結語由于近年來民間借貸活動格外繁榮,筆者在工作中發現對于很多新的問題,但法律、司法解釋明顯滯后,不能適應。而法院在司法過程中也有法律適用不統一的情況。筆者在與同行交流的過程中也發現,對于復雜的民間借貸案件,律師對于同一筆借款,往往要制作3種以上的計算方式用于訴訟,法官傾向哪一種就用哪一種,這無疑也給律師的工作量帶來極大的負擔。希望司法機關能對不同情況的民間借貸提出統一的解決方案,從而提高當事人之間對民間借貸活動的預期,維護民間借貸活動中借貸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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